以亲论之,亦递降矣,除初封亲王姑照例袭封侯,三世而后再加详议外,其累朝所封宜立为限制。
如亲王嫡长子例袭亲王矣,嫡庶次子许封其四,共五位焉。郡王嫡长子例袭郡王矣,嫡庶次子许封其二,共三位焉。镇辅奉国将军有嫡子许封其二,无嫡子止许以庶子一人请封。镇辅奉国中尉,不论嫡庶,许封一子。以上各爵职,如有生子,数多不得尽封者,照旧请名。
有志读书者,与民间俊秀子弟,一体入学,应举登名科甲者,一如亲王事例,止外任官。其他力田通工等业,从便生理可也,如虑其力不能谋生,宜量为给资。
亲王之子不得封者,年至十六,赐之冠带,给银六百两;郡王之子不得封者,年至二十,赐之冠带,给银四百两;将军中尉之子不得封者,有志入学,赐之衣巾,与各子俱给银二百两。则或仕或不仕,咸可无失所之虞。
倘其中更有游荡废业者,则譬诸家有不肖之子,亦付之无可奈何而已。
或曰:‘如此则擅出城郭,如国之明禁何哉!’然臣常稽之祖训,并无禁出城郭之文,盖为近日放纵不法者设也。苟能各务生业,谨守王度,一有不检,稍加绳之,虽出城何害!
或曰:‘宗室有罪,例不加刑,今入仕失职与交易愤争,将刑之乎?亦一切贷之乎?’臣谓宗室不加刑责,原非古道,夫人情有欲,所其平其情而不乱者,恃法耳。今宗室有过,不治以有司,是导之乱也。
且闻今之贫宗慵工,隶卒无所不为,匿名执役,甘心捶楚,若显拔缙绅之列,而均受举劾之公,分授四民之业,而平以市官之法,此大公至正之道,何辱之有!
其二,议继嗣。查得郡王无嗣,止许本支春祀,不得援兄终弟及之例,今申明人之共守,惟亲王尚得以亲弟亲侄继袭。
臣愚以谓亲王之得封,谓其为天子之次子,故崇之以体貌,不使与兄弟行辈大相悬绝耳。今子孙相继,世世富贵,故不必言,但至乏嗣,则统绪已绝,即以本支奉祠,使香火不泯而已矣,而何为又使亲弟亲侄继袭其爵哉?
请自今有绝嗣者,止推一人管理府事,不得冒请复继王爵。
其三,别疏属。查得国制郡王六世孙以下,世授奉国中尉之职,自亲王而推则七世矣,自郡王而推则六世矣,即自奉国中尉而推,世世不改,则与终始将万世矣。
臣观祖庙之制,亲尽则祧在祖宗,且然而于卑属,乃录及祖免以下,不倒置乎?
今后奉国中尉受封,再传而下,不必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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