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说“贪、酷,为民”。贪,可根据官员的贪污事实来确定,但有明一朝惩贪力度较大,虽然规定“贪者为民”,然而实际上有重大贪腐行为者受到的惩治往往较重,故此目针对的仅是贪污数量较小的官员。另外,一旦发现贪污行为,往往不必等待京察,而是当即处置。然而“酷”的行为本身较难确定,若因公事而“酷”,惩治力度往往较轻;而任私行酷,处置则较重。
说起来,海瑞自己还有多次被弹劾的理由就是“酷”呢。不过,“酷”与高务实书信中所提到的重点并不合拍。
至于“老、疾、致仕”。老、疾是比较容易确定标准的二目,因为二者皆有准确的标准可供衡量,更和高务实信中的主要观点无关,不提也罢。
接着是“不谨、罢软,冠帯闲住”。罢软,通常指官员在位时期,无甚作为或品行稍亏,如“四川夔州府知府某某,两任郡牧,鲜有恵泽之布,所谓罢软无为者,兹其人也”,就是指在位无甚作为;
又如:“先生(章懋)曰:古人正色立朝,某罢软多矣”则是指品行有亏。而与之前的数“目”相比,不谨则较难定性,虽然明廷对不谨的定性是有的:“有央求势要嘱托者、即以不谨黜退”,但实际上“不谨”二字囊括的范围可大幅延伸。
可以是居官操守上的不谨,亦可能是行政过程中的不谨,因此该名目时而发挥其正常效用,惩治言行不谨官员;时而被作为打击政治对手的手段来使用。
如“图典庚戌会试。分校官汤宾尹欲私韩敬,与知贡举吴道南盛气相后谇。……及考察,卒注宾尹不谨”。此处的注不谨,乃为有实际可循,一分校官包庇门生,已属操守不谨;加之诋毁上官,更属言行不谨。以此注处,名正言顺。
又如徐大化,“以京察既官,再起再蛇,至工部主事。孙丕扬典京察,坐不谨落职”。按京察之常理,一经黜落便不复叙用,徐大化能再贬再起,显然是巴附强援的结果,因此坐不谨,亦不为过。
但也有以不谨为名来打击异己的情况,以丁元荐(万历十四年进士)为例,丁“以辛亥三月之官,时京察甫竣,太宰孙富平(孙丕扬)为反噬者所讦,其党和之,举朝鼎沸。度无能解之者,先生乃起而抗疏……留中不报,乙卯复驰书下,语多激壮,亦不报。丁巳京察,遂以不谨削职”。
丁元荐之不谨,并不是有何品行上的过失,仅因得罪权贵,便坐不谨。而且削职的处分,较“冠带闲住”为重,可见“八目”与“四科”并非紧密相对,仍可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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