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统元年朝廷委派行在刑部右侍郎何文渊、行在户部左侍郎王佐、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朱与言分别提督两淮、长芦、两浙盐课,也是因为“两淮、长芦、两浙盐运使司及各场盐课官吏,不遵成宪,肆志贪渎,纵容灶户私煎私货;及商客支给,掯勒百端。中间有名为巡捕而私自兴贩者,有假托权贵而自烧煎者,有诈冒客引而沿途鬻卖者;甚至据徒集船,排列兵器,恣行凶恶者。”
从这两例就可以看出,早在正统年间,全国范围内就已经广泛存在私盐问题,私盐的盛行已对朝廷的官盐销售体系构成威胁。
明廷虽然对私盐盛行很了解,但一直没有有效的对策。正统三年十二月,朝廷不得不命监察御史巡视两淮、两浙盐课,而之前“命御史尹镗往扬州府提督两淮盐课,久之召还,而私煎私贩及运司克剥之弊益甚。”
也缘于此,巡盐御史一职由朝廷临时委派逐渐成为常设官职,“依巡按例更代”。另外联系这两起朝廷委派官吏之例,可见朝廷于正统三年之前,至少已委派何文渊和尹镗先后提督两淮盐课,但一直没有解决问题,仍然需要继续加强监管力度。
据此高务实就可作出两种推测,一是两淮私盐已经堆积已久,非朝夕就能解决;二是前期派出的官员皆不能完成任务,其中也或有故意纵容私盐发展之嫌。
但是从史料来看,在吏治尚好的正统初年,多名御史连续违背朝廷意愿而故意徇私的可行性较小,所以第一种推测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两淮私盐问题的严重性和持久性,已经对朝廷财政税收构成严重威胁,并进而影响边防储备。于是朝廷也于正统十二年、景泰三年、成化三年一再申明私盐之禁,但是依旧未取得良好效果,私盐贩卖仍呈加剧态势。
特别是自成化二年盐法大坏之后,私盐多越境卖货,官盐益加不行,盐法废弛,弊出多端。根据高务实的查证,当时两淮盐区的私盐主要有两类。
其一为淮私,即直接从两淮盐区流出的私盐。这其中一部分是灶户将手中余盐私自出售给私商或盐枭,他们再冒官印而鬻卖。
当时朝廷虽然下余盐买补之例,但是偏远之处的灶户往往不为盐商青睐,很少乐意大老远跑去收,在这种情况下唯有售予私商或盐枭。
另一方面盐课征银的制度施行后,灶户上缴盐课须售盐换银,这就导致私煎私卖更为加剧。特别是遇灾之年,灶户往往“困于衣食,盗卖引盐以救急。”——看看这有点像什么?没错,就像一条鞭法被张居正强行在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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