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怎么闹到了朝堂上,还出现在了公文上。
李绚目光落在公文上,袁嘉祚有判罚:“妇以夫为主,室内岂得操戈;子以母为天,膝下乌容反刃。
今陈氏以吕雉之妒恚,性情凶悍,以致夫头堕地,凶刃起于内庭。
然,陈氏固杀夫之罪,但自有有司惩治。
方大年逞匹夫之小忿,犯下杀母之大罪,父仇纵然不共戴天,但也不应以子杀母。
杀人者偿命。
若念其孝心而不惩戒,那便是知有父天而无母地;若借口义愤,那便是倡导孝子而不顾律法。
依律,以子杀母理应凌迟,念其事出有因,减一等判处斩立决。”
李绚看着公文,仔细的琢磨着这份判词。
“陈氏以吕雉之妒恚,性情凶悍,以致夫头堕地,凶人起于内庭”。
不由得,李绚笑了起来。
这件案子,在袁嘉祚的手里基本已告了结。
他的判决陈自良无话可说,方大年亦无再辩,刑部大理寺均无异议。
但,上到尚书省的时候,尚书左丞刘景先在查看案卷后,产生了异议。
刘景先批驳道:“夫妇大义等于乾坤,母子天伦昭于今古。
乃继母如母,命不及母,缘父之故,比之于母。
今继母无状,手杀其父。下手之日,母恩绝矣。
唐律:父祖被人所殴而子孙助斗者无罪,虽伤犹得末减。况若越人之杀而父乎。
父亲罹刑,孝子谅当若是。
为父剪逆,烈士谁曰不然。
在陈氏有可诛之辜,死何足惜。
特大年无杀人之柄,杖以戒专。”
……
李绚轻吸一口气,刘景先的意思很简单,继母虽然也是母亲,但却不及生母。
陈氏只是因为嫁给了父亲,方大年才称其为母。
如今陈氏违背夫妻大义,杀死丈夫,那么从陈氏举起屠刀的那一刻起,方大年与陈氏便已经断绝了母子关系。
自然也就没有了“弑母”恶行。
方大年见父亲被杀,怒火攻心,这才杀死陈氏,为父报仇,乃是孝子行为。
陈氏则因有罪在先,是死有余辜。
应责以杖刑,以示惩戒。
最后朝中以刘景先之意,杖责惩戒了事。
李绚琢磨着整起案子,越琢磨,越觉得这件案子有意思。。
眼下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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