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怎么办呢?既然明文规范所有行为根本做不到,该怎么办?
首先,明文法条是什么?是成文法。
法律只包括成文法吗?不是,还有一部看不见的法律,叫“活法”。
成文法+活法=完整的法律体系。
那些认为和服女生寻衅滋事无法可依的人,是不是完全不知道‘活法’的客观存在和现实运用呢?
当律师那么容易,通过司考,会死记硬背就行吗?
法无禁止即可为,指的是明文规定的成文法么?当然没那么简单。
法无禁止皆可为,这個‘法’,说的不是具体规定的法条明文,而是法律明文为基础的法律精神。
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未必都能做!
因为,无法用明文来规范所有行为。行为太多太杂,现实中也很复杂,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会不断出现新事物。
仅靠法律明文来规范任何行为,是不现实的。
那些律师说,穿和服拍照涉嫌寻衅滋事是无法可依,说明他们可能专业理论比较差。
法律工作者也好,陪审员也好,就是要把握这种‘非明文规定’的法律精神。
用没有明文规定的法律精神,来堵住明文没有具体规定的“疏漏”。
所以,古今中外才有一个共同的法律谚语。中国叫‘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西方叫:法必有漏。
看,都是承认法律条文一定是有漏洞的。关键是,怎么最大限度的堵住这种漏洞。
所以,法官才有‘自由裁量权’。这也是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的逻辑基础。
从道家的思想看,这就是“虚实结合”,阴阳和谐。
光有成文法,没有延伸的精神外延,那就是‘失调’。
穿和服的女生,伤害了民族感情,虽然没有明文禁止,可仍然可以用精神法则来规范,不存在真正的‘无法可依’。
为什么呢?
第一,客观上的确能伤害民族感情,最起码伤害到一部分人的民族感情,违反了公序良俗精神。
第二,若是放纵不管,那么将会让更多的人穿和服,破坏凝聚力,激发社会矛盾,妨碍历史认知,甚至危及爱国主义教育。
也就是说,事件本身,第一具有现实的社会伤害性;第二具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
有其中之一,就可以用法律精神来规范了,警察就可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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