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奇先生,请介绍一下您自己?”
“我是司法部旗下联邦调查局的一名探员……”
“能介绍一下事发时那一天的情况吗?”
“可以,那一天我们追查一起案件,当时我和我的搭档福特还有陈青峰先生都在车上,那天下着大雨,后来我们感觉需要更多的支援,于是我的搭档福特就提前下车了,而我和陈青峰留在车上,后来我们看到了犯罪嫌疑人的身影?”
“等一下,您说过事发时是在夜晚是吧!”
“是的!”
“请问当时您是怎么在夜晚的情况下看清楚那几个人就是犯罪嫌疑人的,或者说您是怎么认出他们的?”
“因为我们预测到了,他们之间可能会聚集在一起!”
“预测?可是没有发生的事情是不能作为证据的,我记得当时您下车的时候带着枪对吧!”
“我带枪是为了自卫!”
“可是这起案件的另一位当事人,陈青峰先生手上拿的是一把突击步枪,至于你为什么只携带了一把短枪?”
“我要追击他们,而不是杀了他们,我拿着那么长的枪,不容易隐蔽!”
“原来是这样……也就是说那把长枪有很强的杀伤力,所以当时作为不能持枪的人,陈青峰先生,拿着一把杀伤力更大的武器守在原地!”
“反对,公诉人不能暗示陪审员……”
“反对无效,请公诉人继续!”
“各位,我现在请提交第十八号证据,这份证据也是目前媒体上盛传的,关于陈青峰之前在香江和持枪分子接头火拼的画面!”
公诉人说完,就由法庭的工作人员推来了电视机,然后把录像带放了进去。
很快电视机上就出现了当时香江记者拍下的画面。
陈青峰自己都快忘了当时那场战斗的细节了。
不过画面虽然采用的是录像机的方式,可是拍的很清楚,陈青峰单手换弹夹,手法熟练无比,而他一个人用一只枪就压的那些歹徒抬不起头来。
很快录像就放完了,公诉人站起身来,继续对着陪审团说道:
“我想让陪审团注意的是,现在站在被告席上的,不是一个普通的人,而是一个在战场上厮杀过,并且曾经击毙过他人的熟练的持枪者,但是他在美国没有持枪的权利!”
“你胡说,难道他没有合法的持枪手续,就只能待在原地等着被逃出来的犯罪嫌疑人打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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