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拍卖的限制,是马仕画廊在08年之后,紧急补上的条约。
行业内原本画家合同里“独家代理人”的说法,在过去的半个世纪中,往往都会且仅会限制画家不得和竞争画廊以及其他经销商合作一项。
除画廊外,无任何限制。
这是社会观念里,通常意义上认为的画家把艺术品变现的唯一渠道。
掐住这个源头就可以了。
惯例中,画家是不能直接上拍卖公司,拍卖公司也不得绕过画廊和一级经销商与艺术家本人合作。
这是行业内通行的潜规则,没有人会这么做,坏规矩,也不符合行业的良性发展。
即使马仕、PACE、高古轩这样的顶尖画廊。
合同内容也全都大差不差。
直到2008年,赫斯特绕过了当时他的代理画廊高古轩,直接说服了苏富比的高层,史无前例的搞了一场“没有中间商赚差价”的拍卖会,大概卖了2亿多英镑的作品。
这一违背市场规矩的行为,几乎震惊了整个美术届。
业内对于赫斯特这事的评价毁誉参半,这场交易各种半真半假的幕后新闻的坊间留言也传了十来年了,众说纷云。
有个很有市场的论点,认为这场拍卖会便是赫斯特与合作多年的高古轩宣布分手的重要导火索之一。
事件发生之后,马仕画廊就立刻在他的模板合同中,补充了相关的“反赫斯特”条款。
为什么画廊不合同里轻飘飘的一句话,就把所有的艺术家未来的商业代言,IP周边,乃至未来的潮流设计的商业所有权与所有可能的周边权益都要走?
不是画廊主心善。
而是因为现在不是中世纪,这又不是签卖身契,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
这类泛用性的霸王条款,起诉到法院后会不会因为合同法里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或者显失公平这样的缘由,被司法人员判定条款无效的风险也是不好说,不可控的。
画家偷偷挣的小钱画廊看不上。
能偷偷挣大钱的画家自然也请的起豪华律师团。
到时候这种条约有的官司打呢。
卡尔德案,杰夫·昆斯画廊案,亨利·马蒂斯基金会诉沃伦案,都是类似的前科之见。
有些经过冗长的诉讼后得到了结果,更常见的是面对节节攀高的律师方,诉讼双方都玩不下去了,达成庭外和解协议。
马仕画廊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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