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轻易地改变它。”
787年,美国制宪会议召开。照理讲,美国既然是民主人权的灯塔,那他的宪法理应为它的意识形态而服务,应该为了多数人的权利而制定,更应该通过人民的投票来决定它是否被通过。然而太多的应该,往往只存在于多数人的幻想之中。其实,美国的宪法从一开始,就从来不是为了民主而制定的,它只是一小群有产者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创造的,是利益集团妥协的产物。制宪会议只是55个人的闭门会议,宪法也只是39个人联名签署,最后不到2000个人批准产生的,与美国90%的广大人民没有任何关系,也从未进行过任何民主投票,这55个人也不是人民推选出来的,而是由各州政府推选出来的,这里面一个中小利益代表者都没有,他们都是四大集团和奴隶主的代表。这些人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所有权利向联邦政府集中,用来保护他们的财产权。在这55个人之中,制宪会议的灵魂人物——宪法之父麦迪逊认为,人类自古以来围绕财产利益而展开的派系斗争,靠宗教、道德的约束力是根本没有用的,在派系斗争发展到极端危险的境地,多数农场主就有可能形成压倒性的优势,去侵犯少数人的利益。而美国宪法就是要有效地约束多数人,这就要求宪法设计的足够复杂,并且权力相互制衡,用这种体制来控制多数人,防止多数人的暴政。其次,这套体系还要保证平民政治的精神和形式,这就催生了三权分立。这个制宪精神得到了会议代表一致的认可。
因此,美国制度设计的本意就是要克服大多数人的意志,维护少数的权利。在制宪问题上,当时讨论的最多的就是如何避免“多数的暴政”,防止多数人民有一天要通过民主的制度来分他们的财富。从定义上讲,多数人指的就是民主,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的重要原则,那么所谓“多数的暴政”其实就等同于民主的暴政,所以美国的建国之父们,建立了一个精英治国的宪政制度。虽然建国之后,美国政治里的民主力量不断上升,但是精英早就预料到了这一点,所以,美国的宪政机器需要设计的极其复杂,要让平民永远无法通过程序而推翻精英统治。
表面的民主,核心的限制民主!
间接选举,这种上世纪的选举制度早就应该废除了,但是却由于美国宪法的不可改革性,至今仍然存续于美国社会中,什么样的机器能够做到如此强大的控制能力?这就要从其宪法复杂性来了解。一般我们在联想美国大选的时候,都会认为美国采取的是一人一票的直选制度,即我可以直接投票给我选中的候选人,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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