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诸法律,此事如何论断?自霸蛮总与银行签订购房贷款合同之日起,二者已立契约,当遵合同之约,按月偿还月供。
《民法典》五百七十七条云:
“当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合同之义务,或履行之不符合约定者,应负继续履行、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故违约责任之形式,大抵有三:一为继续履行,二为补救措施,三为赔偿损失。然违约责任之形式非止于此,尚有违约金与定金责任等。
霸蛮总久拖半年未还月供,银行得权提起诉讼,拍卖其名下房产,以抵扣银行贷款。
购房乃霸蛮总之自愿行为,故今之结果,理应由其自担盈亏。
《民法典》第五条又云: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当遵循自愿原则,依己意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昔日购房之际,霸蛮总虽头脑发热,然亦为其自愿之行。故今日之果,须由己承。
京津之地产资深人士言,此非孤例。此楼盘位于环京地带,受市场影响甚大。炒房者高位被套,一夜间由富翁变负婆者,实非空谈。
若霸蛮总当时不为一时之热,而冷静思之,避免“逆势赌房价翻一番”之念,其后果或将不同。幸而,她在最后关头得售一套房产,暂避资金链之危。若楼市再低迷三五载,其能否撑持,实难预料。诗云:
一稿三改见真章,二审五校费思量。
七旬老师传技艺,十载学子共翱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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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有多屋未曾纳入统计之中。”
“奇帆市长两年前之语,实具远见,然无人闻之。”
“此乃真正知经济之官。”
“现有之屋,质量甚劣,房龄二三十年已如敝帚。改造之空间甚广。”
“有专家非此说也,反之。”
“奇帆市长在重庆之时,房价乃全国最低。”
“未来唯科技与新能源,乃朝阳之业也。”
能攻心则反侧自消从古知兵非好战,不审势即宽严皆误后来治蜀要深思。
出自清•赵藩所著的《武侯祠联》,心攻为上,智计可成胜局;势审则行,稳重可保成功。
开卷有益,此言良矣。
以史为鉴,方知兴替。
世间无新鲜事,皆前人足迹之所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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