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欲售其一宅,但求原价售出,不复望其增值。
孰料市场大变,此宅竟无人问津,虽标价三百五十万,仍无人问津。霸蛮总岂肯贱卖,遂持之待价而沽。然若长此僵持,恐有不利之事发生。
或房贷逾期半年,至岁末,银行来电催款,告其违约,将诉诸法律,拍卖其宅。此乃霸蛮总所料最坏之果。然银行又言:“若售宅不足抵债,则今所居之宅亦在起诉之列。”
彼时,房价或跌至二百七十万以下,即便售出,扣除首付一百七十六万,尚欠银行约一百二十万每宅。然家无余财,何以填补三百六十万之巨洞?
问诸法律,此事如何论断?自霸蛮总与银行签订购房贷款合同之日起,二者已立契约,当遵合同之约,按月偿还月供。
《民法典》五百七十七条云:
“当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合同之义务,或履行之不符合约定者,应负继续履行、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故违约责任之形式,大抵有三:一为继续履行,二为补救措施,三为赔偿损失。然违约责任之形式非止于此,尚有违约金与定金责任等。
霸蛮总久拖半年未还月供,银行得权提起诉讼,拍卖其名下房产,以抵扣银行贷款。
购房乃霸蛮总之自愿行为,故今之结果,理应由其自担盈亏。
《民法典》第五条又云: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当遵循自愿原则,依己意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昔日购房之际,霸蛮总虽头脑发热,然亦为其自愿之行。故今日之果,须由己承。
京津之地产资深人士言,此非孤例。此楼盘位于环京地带,受市场影响甚大。炒房者高位被套,一夜间由富翁变负婆者,实非空谈。
若霸蛮总当时不为一时之热,而冷静思之,避免“逆势赌房价翻一番”之念,其后果或将不同。幸而,她在最后关头得售一套房产,暂避资金链之危。若楼市再低迷三五载,其能否撑持,实难预料。诗云:
一稿三改见真章,二审五校费思量。
七旬老师传技艺,十载学子共翱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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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有多屋未曾纳入统计之中。”
“奇帆市长两年前之语,实具远见,然无人闻之。”
“此乃真正知经济之官。”
“现有之屋,质量甚劣,房龄二三十年已如敝帚。改造之空间甚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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