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逝,阿云服丧期未满,叔父贪图钱财,不顾阿云的反对,强行将阿云许配给了一位名唤作韦阿大的男子为妻。”
“韦阿大相貌丑陋,阿云“嫌婿陋”,非常不满。为了摆脱这桩婚姻,阿云决定铤而走险——在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阿云揣着菜刀,悄悄来到韦阿大的家里,趁着韦阿大熟睡,阿云拿起菜刀朝着韦阿大一阵乱砍,被惊醒的韦阿大下意识的翻身起来用手阻挡,被砍掉一根手指。阿云看韦阿大醒来,又惊又怕,丢掉菜刀,扭头就跑。”
“事后韦阿大报官,官府很快锁定了阿云。而阿云心中也一直惶恐不安,主动承认了罪行。”
现在问题来了,要怎么判刑?
“嘶!”
这题……好恶心!
因为伴随着题目的阅读,徐庶脑海中立刻想起建安律中的一条法律——
“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当判斩立决!”
阿云的罪行,其实可以算作谋杀亲夫,属于“恶逆”,所以应该被判决死刑!
但是……
《建安律》中还有另一条法律——
如果子女在为父母守孝期间,自作主张行嫁娶之事,这叫“不孝”。
而且按照汉律,必须是办了正式的结婚仪式而且在嫁到夫家三个月的时间里,必须拜了夫家的主庙才算是正式的夫妻。
阿云被叔父强行许配给韦阿大,并且顶多只是订了婚,换了婚帖,不能算作夫妻,所以也不能被认为是“谋杀亲夫”。
按照这样的逻辑,阿云订亲时——“母服未除,应以凡人论”!订婚无效,所以谈不上谋杀亲夫,可免死!
但这桩判决,还没有完。
按照《建安律》——“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
但考虑到阿云有自首情节……按照律法,“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者,从谋杀减二等论。”“有自首情节,免于死罪,并降两等罪。”
也就是说,虽然阿云伤到了韦阿大,但因为其自首,所以要算在“诸谋杀人者,徒三年”的判决范围。
不过这仅仅是一种思路。
徐庶在思考,阿云的行为,到底算不算是自首?
过失伤人或杀人若免除所因之罪,如果本来意欲杀人,但杀人未遂将人伤了,这就不能免除所因之罪吧?
比如说——
“甲跟人斗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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